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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达德中级经济法第一次讲课讲义<李老师> 

作者:admin    会计培训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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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方法

1.       学会听课(先听课——我帮你画书)跟着感觉走

不用预习

2.       学会复习(以背书的方式去看书)先回忆——先看不会的

                                 浪费时间就是浪费生命

                                 千万不要重复劳动,做无用功

3.       学会练习(万不得已不看书)举一反三,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题不在多在于精,查资料是老师的事

二、法的问题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定范围不等于一切或所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一)法的渊源(法的形式)

个别法

法的部门

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二)。

生产关系——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者。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缺一不可。

民事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能不一致,可能一致。

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肯定一致。

分支机构、国家有时也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人肯定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

物:不违法、有价值、能控制和支配,非限制物。

2.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3.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成果,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主要包括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是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从外部看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

 

从内部看厂长、经理拥有经营管理权

 

                投资者拥有所有权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具备三个条件:(经济法律法规的存在;主体的存在;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行为。

 

2.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3.事件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

 

事实构成: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

                          合法行为

              行为

                      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

                  绝对事件

                 事件

                 相对事件

二、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

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的这一要求,与英美法中的代理具有不同的意义,也不同于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的代理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目的在于与第三人设立、

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才能实现代理之目的。这使代理行为与其他委托行为,如代人保管物品等行为区别开来。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根

据情况,独立地进行判断,并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均不属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尽管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

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却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既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也包括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

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

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又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

  1.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

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根据《民法通则》第六

十五条的规定,代理证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

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权滥用的禁止。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

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

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

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

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

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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