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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四)

作者:佚名    试卷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
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②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l)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 .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 .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

  税法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退还消费税应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别以下情况计算:

  1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需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品除外),均于销售时纳税。具体纳税义务时间因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 .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6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7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8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二、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 .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 两档基本税率。另外娱乐业税率为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法规定对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 一5 000 元;按次纳

  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100 元。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税法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征收范围

  关税是指海关按照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

  除特殊规定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税纳税人

  关税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关税的税目和税率由《海关进出口税则》 规定。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特别关税。其中,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税率也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的出口关税税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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