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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八)

作者:佚名    试卷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
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 .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 .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 .付款。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索偿。

  第六节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点评:和07年考试大纲相比,本章做了小幅改动。将"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改为"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0元人民币。"考生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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